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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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86號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78),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航代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