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40號聲請人 陳炫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祐杰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