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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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威霖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威霖於民國99年6月21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號5樓,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