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惠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聲請之總金額及計算利息之本金各多少?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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