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