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林嘉鴻 被告 詹子皜
洪志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19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