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五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