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中堯具保人許碧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碧珠因受刑人游中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足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30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矯正簡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