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259號聲請人 黃怡暾 即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同意就任為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月21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2年1月11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工作未克於6個月內完成,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6月10日起展延至102年12月9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