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劉宇祥 被告 高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而被告於該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系爭不動產,依原告取得之價金為3,882,000元,依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排除強制執行利益)為3,8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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