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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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俊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年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俊德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以及附表編號1至31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31至32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33至52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等節,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168號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2號判決、100年度聲字第280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定執行刑應遵守之外部與內部界限後,認聲請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5│6│7│8│├────────┼──────────┼──────────┼──────────┼──────────┤│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9│10│11│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13│14│15│1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17│18│19│20│├────────┼──────────┼──────────┼──────────┼──────────┤│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21│22│23│2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0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25│26│27│28│├────────┼──────────┼──────────┼──────────┼──────────┤│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29│30│31│3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併│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算一日│算一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98年11月23日至26日│97年12月6日至98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署98年度偵字第32987│署98年度偵字第32987│││││號、99年度偵字第7652│號、99年度偵字第7652│││││號、第14963號│號、第1496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訴字第2822號│99年度訴字第28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3月31日│100年3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簡上字第864號│99年度訴字第2822號│99年度訴字第2822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5月6日│100年1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有期徒刑部分)│否││之案件│││││└────────┴──────────┴──────────┴──────────┴──────────┘┌────────┬──────────┬──────────┬──────────┬──────────┐│編號│33│34│35│3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8995號│18995號│18995號│1899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37│38│39│40│├────────┼──────────┼──────────┼──────────┼──────────┤│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8995號│18995號│18995號│1899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1│42│43│4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8995號│18995號│18995號│1899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5│46│47│48│├────────┼──────────┼──────────┼──────────┼──────────┤│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8995號│18995號│18995號│1899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9│50│51│5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8995號│18995號│18995號│1899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100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