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士豪 (年籍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鎮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683元(雄司調卷第53、65、7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鄭靜筠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