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各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