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乙○○被告亥○○
丁○○○
樓 周俊人
號午○○癸○○丙○○
號子○○巳○○
1弄3甲○○
之2號未○○辰○○辛○○
樓戌○○天○○
樓寅○○
號宇○○地○○宙○○○
4樓丑○○
2樓己○○
4樓庚○○
弄12玄○○
5樓黃○○
號4樓B○○A○○
弄4號D○○
50號C○○
10樓申○○
17號卯○○酉○○
17號壬○○戊○○
之1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