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文建
訴訟代理人  楊寶珍
       羅文雄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日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9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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