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毛忠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新臺幣(下同)2,533元及違約金4,200元之計算期間及利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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