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098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5441、1618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其入監服刑,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為夜間)、地點,均以踰越窗戶方式,侵入附表所示 黃惠敏 等人之住宅,著手行竊附表所示之現金等財物得逞,嗣經警循線而查悉上情。案經 賴民進 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二、本件係被告甲○○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黃惠敏、 黃淑燕 、 蔡志成 、賴民進、 張倡銘 、 蔡月碧 、 周智勇 、 黃威達 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①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警卷第二頁、第二十三頁、第四十三頁至第四十四頁、第六十頁、第七十八頁、第一0八頁);②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四一號警卷第八頁至第十三頁);③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四號警卷第十三頁至第十五頁);④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警卷第三頁至第四頁、第五十九頁至第五十九頁背面)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警卷第五頁至第七頁、第四十五頁至第四十六頁、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二頁、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四一號警卷第十四頁至第十七頁;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四號警卷第十頁至第十二頁)⑥刑案現場照片(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警卷第八頁至第十七頁、第二十五頁至第三十八頁、第四十七頁至第五十四頁、第六十三頁至第七十五頁、第九十三頁至第九十五頁、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五頁;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四號警卷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⑦被害人黃淑燕、張倡銘、賴民進住處監視器畫面之翻拍照片(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警卷第三十八頁至第三十九頁、第八十一頁至第九十三頁;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四頁);⑧被害人張倡銘住處二樓之平面圖(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警卷第八十頁);⑨被害人蔡月碧住處一、二樓立體相關位置圖(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九八號警卷第一0九頁)。
四、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先後八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罪刑,且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有竊盜前科,多次於夜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破壞被害人之居家安寧甚鉅,並致渠等極度心理不安及驚恐,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被告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本案如附表所列八次行竊時間,係與本院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因竊盜案件以九十八年易字第一0九七、一一九六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年之行竊期間大抵重疊,及其犯後坦承尚有悔意與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侵入之方式│竊得之財物(單│所犯罪名及科處│本院及偵查││號│││││位:新台幣)│刑度│案號│├─┼────┼────┼───┼─────┼───────┼───────┼─────┤│1│97年12月│臺南市安│黃惠敏│自1樓屋後│現金6萬元,黃│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30日凌晨│南區 惠安 ││攀爬至採光│金項鍊1條(重│項第1款、第2款│第1608號;│││某時│街88巷17││罩後,踰越│量、特徵不詳,│踰越安全設備夜│98年度偵字││││號││2樓浴室窗│價值約2萬元)│間侵入住宅竊盜│第10098號││││││戶進入屋內│,金戒指6只(│罪(下同)││││││││重量、特徵不詳├───────┤│││││││,價值約15,000│累犯,處有期徒││││││││元)│刑玖月││├─┼────┼────┼───┼─────┼───────┼───────┼─────┤│2│98年3月│臺南市安│黃淑燕│自1樓屋後│現金20萬元,戒│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11日凌晨│南區北安││鐵窗攀爬而│指1枚(價值約│項第1款、第2款│第1608號;│││3時45分│路3段745││上,踰越2│16萬元),勞力├───────┤98年度偵字│││許│巷26弄3││樓浴室窗戶│士手錶1只(價│累犯,處有期徒│第10098號││││號││進入屋內│值約12萬元)│刑拾月││├─┼────┼────┼───┼─────┼───────┼───────┼─────┤│3│98年3月│台南 縣仁 │周智勇│自1樓窗戶│現金3,500元│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21日凌晨│ 德鄉 保安││上方凸出處││項第1款、第2款│第1637號;│││4時30分│ 村文賢 一││攀爬而上,│├───────┤98年度偵字│││許│街10巷1││踰逾2樓窗││累犯,處有期徒│第15441號││││弄8號││戶進入屋內││刑八月││├─┼────┼────┼───┼─────┼───────┼───────┼─────┤│4│98年3月│臺南市安│蔡志成│自1樓矮牆│現金6千元,黃│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25日凌晨│南區 大安 ││攀爬上採光│金3錢(猴子樣│項第1款、第2款│第1608號;│││某時│街743巷4││罩後,踰越│式,價值12,000├───────┤98年度偵字││││號││2樓陽台落│元)│累犯,處有期徒│第10098號││││││地窗進入屋││刑八月│││││││內││││├─┼────┼────┼───┼─────┼───────┼───────┼─────┤│5│98年3月│臺南市安│賴民進│自住宅社區│現金5千元│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25日凌晨│南區 安吉 │(提出│大門旁之欄││項第1款、第2款│第1608號;│││某時│路1段290│告訴)│桿攀爬踰越│├───────┤98年度偵字││││巷32弄72││進入社區內││累犯,處有期徒│第10098號││││號││,再從住宅││刑八月│││││││旁之牆壁攀│││││││││爬上採光罩│││││││││後,踰越2│││││││││樓窗戶進入│││││││││屋內││││├─┼────┼────┼───┼─────┼───────┼───────┼─────┤│6│98年5月│高雄縣岡│黃威達│踰逾2樓窗│現金30,000元│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23日凌晨│山鎮華園││戶進入屋內││項第1款、第2款│第1638號;│││0時至3時│路177巷│││├───────┤98年度偵字│││30分許間│52號││││累犯,處有期徒│第16184號│││某時│││││刑八月││├─┼────┼────┼───┼─────┼───────┼───────┼─────┤│7│98年6月7│臺南市安│張倡銘│自隔壁137│現金2,800元│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日凌晨2│南區 育安 ││號前攀爬牆││項第1款、第2款│第1608號;│││時許│二街139││壁至2樓窗│├───────┤98年度偵字││││號││台,再利用││累犯,處有期徒│第10098號││││││冷氣機之室││刑八月│││││││外機攀爬至│││││││││3樓後方房│││││││││間,踰越3│││││││││樓房間窗戶│││││││││進入屋內││││├─┼────┼────┼───┼─────┼───────┼───────┼─────┤│8│98年6月7│臺南市安│蔡月碧│自1樓矮柱│現金300元│刑法第321條第1│98年度易字│││日凌晨某│南區 安和 ││攀爬至遮陽││項第1款、第2款│第1608號;│││時│路一段47││棚後,踰越│├───────┤98年度偵字││││5號││2樓窗戶進││累犯,處有期徒│第10098號││││││入屋內││刑八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