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8號聲請人陳斌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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