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5號債權人 劉福池 債務人 林民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年11月19日、面額30萬元、到期日102年12月30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於102年12月30日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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