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駱壽全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