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8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帆於民國104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01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