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即被告 沈雅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9年度軍訴字第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雅傑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路000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沈雅傑(下稱被告)是因為在外工作,沒有收到傳票通知,請給予交保機會,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於110年6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同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考量被告雖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若能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保全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應無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路000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