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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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張馨方具保人陳麗卿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具保保證金,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被告業已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74號裁判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5仟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其後,受刑人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而傳拘無著,遂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通緝受刑人等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執行卷內資料可佐。惟查,受刑人已於108年12月28日為警緝獲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受刑人前雖曾逃匿,惟其既已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不可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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