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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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87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或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按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給付第一項之金額,固據提出借據一紙為憑。惟查,依該證據所載,債務人甲○○僅係一般保證人,並非連帶保證人,此有該借據附卷可憑,是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應連帶給付第一項款項即屬無據,不應准許,至債權人其餘之聲請核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