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 張貴美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李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104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附表: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桃園市│大溪區│三層│三層│780│田│1,760│5分之3│李明煌││││││││├─────┼─────┤││││││││5分之2│張貴美│├───┴────┴──┴──┴──┴─┴─────┴─────┴─────┤│原告張貴美分得附圖所示B部分,被告李明煌分得附圖所示A部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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