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9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六三號
原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丁○○專利代
陳智超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允許乙○○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球格陣列封裝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五九字第○九一八九○○一○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聲請裁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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