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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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60號聲請人 劉酑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004之票據,已於9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4│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6月30日│CQ0000000│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