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97年5月15日│12,600元│X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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