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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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六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當事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