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八0五五─一八一七九│││壹拾貳萬││││││││伍仟││├─┼───────────────┼──────────────┼────┼───┼────┼───┤│2│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五三五三─三五三七七│││貳萬伍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