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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