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幸林建設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幸林建設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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