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 陳狄清
陳湘屏 張正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智杰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