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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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48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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