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債權人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子鳳凰城A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太子鳳凰城A座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