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徐三郎 被告 黃木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