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債權人 黃勝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洪毓凱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洪毓凱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被繼承人洪毓凱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