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案之球鞋壹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士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83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而該案扣得之「NIKE」球鞋1雙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至明。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士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9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嗣由警於102年7月2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180元至被告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購得之「NIKE」球鞋1雙商標圖案之仿冒商品,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花東分隊查獲黃士韋為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雅虎拍賣網站商品頁面暨匯款資料、警方採證商品照片3張、「NIKE」產品鑑定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王先迪 出具之「NIKE」商標圖樣鑑定報告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之申請人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函IP用戶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