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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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烏學誠
鄭元昌 森 明輝 洪太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羅耿超 即 全鴻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