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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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埕溥
楊玉康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永喜律師被告 劉羅盛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萬7,005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犯罪事實欄㈡第6行至第7行關於「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萬7,005元,」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