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928號原告 張淑玲 被告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前已搬離基隆市○○區○○街00號4樓,嗣於民國111年間遷至宜蘭縣○○鎮○○○村00○0號,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再者,本件之起訴日為112年8月30日,亦有收狀章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由上可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