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511號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告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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