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豪義務辯護人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志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