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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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李承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99年7、8月間某日起至100年2│100年2月8日夜間6、7時許│100年2月8日夜間6、7時許之│││月9日凌晨2時30分許││30分鐘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55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9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5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