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昕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