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原告AW000-A109003(姓名地址均詳卷)告訴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 蘇意淨 律師被告 徐宗霆 選任辯護人 王耀緯 律師
蘇家宏 律師 翁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黃文昭
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