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原告與被告 邱柏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