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原告與被告 邱柏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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