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步蔣玉英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上計收逾期費用陸佰元之手續費;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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