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67號聲請人 森本哲司 即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之董事
事長代理人 陳鴻蓮 住臺北市○○區○○路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於民國102年10月1日經第6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內政部以102年10月25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無意見,是其聲請變更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