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82號聲請人 黃達業 即財團法人財經立法促進院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經立法促進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財經立法促進院捐助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財團法人財經立法促進院會務日漸增多,新任董事長已同時兼任院長一職,為協助董事長處理繁雜會務,財團法人財經立法促進院於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中,提出臨時動議,增設副董事長3至5位,並於會中通過,形成決議,且已報請經濟部核准通過,為此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財經立法促進院經報奉經濟部於100年8月9日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本院登記處並已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9冊第33頁第2910號),有法人登記資料在卷可查。又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2年8月19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有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財經立法促進院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2年10月22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